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7年度,7797號
TPEV,107,北簡,7797,2018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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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7797號
原   告 楊宗穎
被   告 林昱伸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0月1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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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