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7797號原 告 楊宗穎被 告 林昱伸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0月1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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