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7年度,7750號
TPEV,107,北簡,7750,2018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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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北簡字第7750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林瀅瀅
被   告 周順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伍萬柒仟零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壹佰陸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伍萬柒仟零壹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有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 附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 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
華信安泰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89年5 月1 日受華信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移轉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 華信安泰信用卡公司於92年1 月3 日變更名稱為安信信用卡 公司,安信信用卡公司於95年11月13日變更名稱為永豐信用 卡股份有限公司;復於95年8 月4 日受臺北國際商業銀行( 原名臺北區中小企業銀行)移轉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 債權;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6 月1 日與永豐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原告自得依公司法第75條規定概括 承受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之債權。
㈡被告於93年9 月間向原告請領信用卡,經核准並領有原告核 發之國際信用卡,依約被告得持卡簽帳消費或參加各項分期 付款、預借現金或信用卡代償專案等。被告於98年11月16日 繳付新臺幣(下同)532 元迄今未為付款,履經催討仍置之



不理。依兩造簽訂之信用卡契約書約定,原告依第15條第2 項約定,以各筆帳款於起息日應適用之循環信用利率計算循 環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 第2 項,自104 年9 月1 日起 信用卡或現金卡之循環利率不得超過週年利率15%)。 ㈢惟被告於97年9 月10日與原告達成債務協商,並協議分期清 償,分72期,利率0 %,被告每期應繳金額為7,000 元,並 經本院97年度消債核字第6398號裁定認可,惟被告毀諾未依 約如期繳納,依兩造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約定,被告所有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在訴訟繫屬時計有未繳付之消費款項 188,160 元、已到期之利息268,856 元未為給付,屢經催討 無效,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四、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供本院審酌。五、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證據資料為證 ,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7年度消債核字第6398號卷宗查 核屬實。而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 狀答辯,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按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2 條第4 項之規定,係指債務人不依 債務清償方案還款時,債權人得以認可裁定作為執行名義, 執行債務清償方案所載之還款條件,債權人如欲依原契約條 件聲請強制執行,仍須另行取得執行名義,始得為之。查本 件經本院97年度消債核字第6398號裁定認可其前置協商協議 ,而依兩造上開前置協商協議書第5 條約定「甲方(即被告 )未依本協議書清償者,除本協議書第8 條約定外,其餘約 定自違約日起失去效力,未到期部分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乙方(即各債權銀行)並得回復依各債權金融機構之原契約 條件繼續對甲方訴追。」因此,原告依兩造前開前置協商協 議書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追,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 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4,960元
合 計 4,9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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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信安泰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