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委任關係存在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7年度,6378號
TPEV,107,北簡,6378,2018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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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6378號
原   告 吳濬瑋
被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林峙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七年九月十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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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