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7年度,11997號
TPEV,107,北簡,11997,2018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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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1997號
原   告 昌鈺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小芳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三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0
萬元,應繳裁判費2 萬8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2 萬30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韻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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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鈺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鈺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