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7年度,11828號
TPEV,107,北簡,11828,2018082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1828號
原   告 葉寶琇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郁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1/1頁


參考資料
天郁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