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7年度,11592號
TPEV,107,北簡,11592,2018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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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1592號
原   告 陳忠生
訴訟代理人 張建鳴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昭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36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
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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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