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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7年度,11334號
TPEV,107,北簡,11334,2018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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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1334號
原   告 國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治方
訴訟代理人 張芯綺
      程達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花園廣場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參拾陸萬參仟參佰柒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參
仟玖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參仟肆佰柒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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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園廣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