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1248號
原 告 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被 告 熊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坤煌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拾捌萬肆仟參佰柒拾伍
元,應繳裁判費肆仟壹佰玖拾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參仟陸佰玖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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