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7年度,2497號
TPEV,107,北小,2497,2018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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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2497號
原   告 朱燕華
訴訟代理人 王朝惠
被   告 許政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在臺中市○○區鎮○路0段000號,此有被告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 段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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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