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7年度,2358號
TPEV,107,北小,2358,20180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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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2358號
原   告 李惠良
被   告 風騰國際旅行社
 
法定代理人 葉茂助
被   告 友茂國際旅行社長春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惠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表明應受判決事項,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時未記載訴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9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7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訴,該 裁定因未獲會晤本人,於107年7月5日交予有辨別事理能力 之受僱人收受,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 補正,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證明資料在卷可憑,揆諸前 揭說明,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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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友茂國際旅行社長春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春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