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14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雪平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票據利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 7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5,308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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