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95號原 告 YETI訴訟代理人 宋一心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林文勝 訴訟代理人 林彥廷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9月18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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