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小字第89號原 告 朱文棋 被 告 林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二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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