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小字第82號
原 告 李德佩
被 告 微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祥 原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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