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勞小字,107年度,55號
TPEV,107,北勞小,55,20180814,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小字第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績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立展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四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捌萬玖仟陸佰參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
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 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勞工或工
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
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繳上開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即柒佰伍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1/1頁


參考資料
立展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