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小字第5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宜頻(原名:林立婷)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東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尚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
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肆萬貳仟肆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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