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保險簡字第15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18
樓
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包澤杰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登川間請求給付補償基金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
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