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300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廖哲伍
被 告 全國意向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吳靜鴻
被 告 林懿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 106年11月29日所
為之民事簡易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民事簡易判決主文欄第一項第一行與第三項第一行關於「新臺幣參拾肆萬捌仟柒佰柒拾陸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參拾肆萬捌仟柒佰陸拾陸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簡易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 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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