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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7年度,2379號
TCEV,107,中補,2379,201808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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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2379號
原   告 榮耀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毓華
訴訟代理人 陳鈞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平坤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8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一、㈠之第4行及第6行中關於「被告陳鈞良」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陳平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原告之聲 請而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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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