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2343號
原 告 劉玫香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巧悅室內裝修
工程有限公司、游尊茹即韋冠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18105號),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4,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
繳裁判費13,672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13,172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