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代墊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7年度,2214號
TCEV,107,中補,2214,2018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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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2214號
原   告 長鑫不動產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麗玉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迺賓金屬工
  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7338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3,6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
  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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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鑫不動產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