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2211號
原 告 京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麗華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旅遊團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淑嬌發
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7025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90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
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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