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7年度,2189號
TCEV,107,中補,2189,2018080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2189號
原   告 大千豪景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淑慎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邱書華發支
  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85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