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7年度,2183號
TCEV,107,中補,2183,2018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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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2183號
原   告 澔翰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麗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翼德家電企業
  有限公司、劉進富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00000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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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澔翰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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