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2164號
原 告 梁懷坤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行)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
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本件原告「梁澐坤」之記載,應更正為「梁懷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原告之聲 請而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