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 年度中補字第2076號
原 告 台麗物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安發
被 告 簡輔政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簡輔政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156,3000元(即請求被告遷讓返還房屋現值,該現值本院
依職權向地方稅務局函查為792,300 元,併計另請求被告給
付之364,000 元,合計共1,156,300 元;另請求被告自107
年8 月1 日起至遷讓返還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28,000元
部分,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2,4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另請原告於文到5 日內具狀陳明本件訴之聲明第1 項及第2
項之請求權基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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