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7年度,879號
TCEV,107,中簡,879,201808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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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879號
上 訴 人 宏大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東格
被 上訴人 陳昭佑
      陳聿和即陳俐伶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第二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 聲明不服之方法,若非當事人,即無上訴權(最高法院89年 度台上字第955號民事裁判參照)。查本件第一審係原告陳 昭佑、陳聿和即陳俐伶起訴向被告詹東格詹明錦請求履行 協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為第一審判決,而 上訴人雖具狀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本件上訴人宏大營造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並非原判決之當事人,對原判決無上訴權,其 上訴並不合法,且其情形不能補正,應予駁回之。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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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大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