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8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詹明錦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昭佑、陳聿和即陳俐伶間
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8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