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7年度,879號
TCEV,107,中簡,879,20180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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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8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詹明錦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昭佑陳聿和即陳俐伶
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8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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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