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薪資債權存在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7年度,2246號
TCEV,107,中簡,2246,201808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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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2246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黃良俊
被   告 劉秋國即凱蒂美甲美容彩妝概念館
法定代理人 劉秋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9,218元(
計算式:296,343元+500元+2,37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200元,扣除起訴時已繳之1,000元,原告尚應補繳不足之
第一審裁判費2,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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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