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7年度,1969號
TCEV,107,中簡,1969,2018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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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簡字第1969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陳佳珺 
被   告 葉清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伍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捌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一○七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依兩造所訂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第24條,雙方合意以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為兩造合意管轄法院 ,就本事件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5年10月19日與原告(按原名萬泰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於103年11月25日更名為凱基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現 金卡作為工具循環使用,如未依約繳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自104年9月1日起,延滯期間之利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 計息。詎被告未依約繳款,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尚積欠新臺幣(下同)129,588元,及其中127,841元自 107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 息,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等語。並 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 、利息餘額查詢表、交易記錄一覽表、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 記表等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 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



狀爭執,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 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330元(即裁判費1,33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8條,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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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