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7年度,1836號
TCEV,107,中簡,1836,2018082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簡字第1836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陳佳珺
被   告 羅天字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3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0868元,及自民國91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2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21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向原告貸款,尚有主文第1項所示本息 及違約金未付,屢向被告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請求判 決如主文所示。
二、本件被告住所雖非位於本院轄區,然兩造就本訴訟事件以合 意定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小額信用貸款契 約為據,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院就 本事件有管轄權。
三、本件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職權 准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信用貸款契約、帳務明細 等件為證,核與原本相符。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 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 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 1項規定,應視其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予自認。從而,原 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 之本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標的金額在50萬元以下之財產權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 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