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工程履約保證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7年度,1649號
TCEV,107,中簡,1649,2018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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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164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德鎧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執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中市南屯區文山國民小學
間請求返還工程履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
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149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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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鎧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