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164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德鎧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執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中市南屯區文山國民小學
間請求返還工程履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
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149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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