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7年度,1594號
TCEV,107,中簡,1594,201808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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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1594號
原   告 劉靜枝
訴訟代理人 江志奇
被   告 李翔毅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8月28日上午11時25分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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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