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1594號原 告 劉靜枝訴訟代理人 江志奇被 告 李翔毅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8月28日上午11時25分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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