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7年度,1417號
TCEV,107,中簡,1417,20180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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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1417號
上訴人 徐書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簽
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簡易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
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567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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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