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1417號
上訴人 徐書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簽
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簡易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
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567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