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1416號
上 訴 人 群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榮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
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825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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