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7年度,1391號
TCEV,107,中簡,1391,201808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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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簡字第1391號
原   告 陳泳村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
被   告 陸居賦
訴訟代理人 郭承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3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執有原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並非朋友,也無金錢往來,當初係透過朋友 介紹讓笫三人王威宏所屬的沛瑩有限公司(下稱沛瑩公司)與 被告認識,2人間才有了互相開票調錢周轉的情事發生,原 告只知道1個是王威宏所屬的沛瑩公司的支票,1個是被告所 屬沐澄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的支票。後來一方的票出了問題, 被告、王威宏還有另1人,卻於106年6月30日聯手前來,趁 著原告做完醫療手術精神疲弱之際,威脅原告要對王威宏所 屬的沛瑩公司相互借票而跳票之新臺幣(下同)20萬元、30萬 元債務,負起擔保責任,原告為求人身安全,只好配合在對 方已打好的書據上簽名,並簽立附表所示本票,以求脫身。 後來沒多久,被告那邊的窗口主動前來說,只要被告拿出15 萬元,先前簽的附表所示本票及書據都會作廢,並會主動歸 還附表所示本票,原告思考自己係一介凡人,且有家庭,禁 不起被告耍些有的沒有的手段,只好屈從處理,最後真的湊 了15萬元匯給被告那邊窗口的帳戶。詎原告突然接到被告向 法院聲請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2228號本票裁 定,真是孰可忍,孰不可忍,爰依民法第92條規定,撤銷簽 發附表所示本票之法律行為,且附表所示本票係原告直接簽 給被告,原告當然可以拿原因關係來抗辯,請求判決如主文 所示。
二、被告則以: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按支票固為無因證券,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 票人前手間所存在之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然發票人非不 得以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之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此觀票據 法第13條本文之反面解釋自明。又如發票人一旦提出其基礎 原因關係不存在之對人抗辯,執票人自應就該基礎原因關係 存在之積極事實,負舉證責任,有最高法院87年度臺上字第 1601號民事裁判可參。證人吳宜蒨於107年7月31日本院言詞 辯論時證稱:「原告訴訟代理人問:你的印象當中被告(陸)



有沒有協同證人洪國鼎在106年6月30日或者是7月初去找原 告(陳)?答:有。」、「原告訴訟代理人:你知道那天他們 是到哪裡?答:是到壹個辦公室,那時候是余凱菲的辦公室 。」、「原告訴訟代理人問:當時在場的人除了原告、被告 、你跟證人洪國鼎,還有其他人嗎?答:還有三個人,壹個 是余凱菲、還有家駒(音譯),還有壹個人我不知道。」、 「原告訴訟代理人問:妳們在那邊前前後後待了多久?答: 壹個多小時以上。」、「原告訴訟代理人問:那天被告有請 原告簽什麼文件?答:要他(指原告)簽本票。」、「原告訴 訟代理人問:被告為何要原告簽本票?答:因為被告欠錢要 借錢,他麻煩原告(陳)幫他調錢,後來是因為余凱菲拿壹張 票給被告(陸),讓他去跟別人借錢,因為被告(陸)本身的票 沒有辦法跟其他人借錢,所以拿了余凱菲的票去借錢。」、 「原告訴訟代理人問:既然是原告幫被告去調錢,為什麼被 告要原告去簽本票?答:因為當下,被告拿到這張票是因為 原告(陳)認識余凱菲才拿到這張票,所以被告(陸)要原告陳 去負責。」、「原告訴訟代理人:你的意思是因為原告(陳) 幫被告(陸)去找余凱菲余凱菲拿別人的票借給被告,好讓 被告去向第三人借錢,但是後來這張票卻沒有借到錢所以被 告反過來要原告負責?答:差不多是這個意思,被告有借到 錢,但是這張票跳票。」、「原告訴訟代理人:既然原告只 是中間介紹被告向第三人借錢,為什麼被告要原告負這個責 任,叫他簽立本票,原因你是否知道?答:他們詳細的借貸 我不清楚,但是後續因為要見面那天原告去做化療,他們就 一直找原告,要碰面談這些事情。」、「原告訴訟代理人: 那天原告面對被告的要求有做什麼反應?答:原告說不是他 欠錢為什麼要他簽名,但是被告態度堅硬。」、「原告訴訟 代理人:最後原告有簽文件及本票嗎?答:有。」、「原告 訴訟代理人:那天那份原告簽立的文件是誰拿走的?答:被 告(陸)。」、「原告訴訟代理人:本票是誰拿走的?答:被 告(陸)。」、「被告訴訟代理人問:當時被告要求原告簽發 本票時,被告有說什麼不當言詞?答:就說不處理,被告( 陸)就說沒有關係,就要離開了。」、「被告訴訟代理人問 :後來的協商過程,被告有沒有做什麼不法的舉止?答:被 告還是說到底要不要處理,不處理沒有關係。」、「原告訴 訟代理人問:就你的了解,原告有跟被告借過錢嗎?答:沒 有。」、「原告訴訟代理人:原告有跟被告做過生意而欠被 告錢嗎?答:沒有。」、「法官(提示本院107年司票2228 號)卷內支票是否看過?答:這就是當天原告開給被告的票 。」,堪認原告係因介紹訴外人余凱菲借票給被告週轉現金



,該票據跳票,被告要求原告負責才簽發附表所示本票,依 當時情形,雖非達於脅迫之程度,惟被告取得附表所示本票 ,並無基礎之原因關係,依票據法第13條本文之反面解釋, 票據債務人即原告自得以此事項對抗執票人即被告,而被告 迄未舉證其取得附表所示本票有何基礎之原因關係。從而, 原告以附表所示本票無基礎之原因關係為由,請求判決如主 文所示,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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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票面金額│ 到 期 日 │票據號碼 │
│ │ (民國) │(新臺幣)│ (民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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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106.7.8 │226000元│106.9.30 │TH0000000 │
│ 二 │106.7.8 │250000元│106.10.30 │T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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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沐澄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沛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