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7年度,2339號
TCEV,107,中小,2339,2018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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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小字第2339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蕭子鴻
複代理人  李年寶
被   告 錢宥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460元,及自民國107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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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