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7年度,2255號
TCEV,107,中小,2255,2018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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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小字第2255號
原   告 葉珈君
被   告 孫寵勝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04號),經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07年度附民字第291號)
,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壹拾貳元。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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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