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7年度,1814號
TCEV,107,中小,1814,2018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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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小字第1814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林揚軒
      賴韋廷
被   告 楊士慧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164元,及自民國107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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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