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勞簡字,107年度,98號
TCEV,107,中勞簡,98,2018082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勞簡字第98號
原   告 吳葶郁
被   告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白俊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70 元。惟查: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
  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
  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又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
  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
  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 第1 項、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確認僱傭關係
  存在或不存在之訴,其訴訟標的屬財產權訴訟,法院核定訴
  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
  第574 號判決意旨參照)。末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
  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
  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為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核
  其性質,係屬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而涉訟,應以權利存續
  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而原告係民國72年8 月生,其主張被
  告自107 年1 月1 日片面終止兩造間之勞動契約,而其月薪
  自107 年1 月1 日起應23,668元,又其於遭被告終止勞動契
  約時之年齡為34歲,則自其於107 年1 月1 日遭被告終止勞
  動契約時,計算至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 項第1 款所規定強
  制退休年齡65歲止,原告尚可工作期間已超過10年,按首揭
  規定,以10年期間之薪資收入總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為2,84
  0,160 元(計算式為:23,6681210=2,840,160 )。又
  原告訴之聲明第二、三項、四項分別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6
  5,676 元,及自107 年8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5 計算之利息」、「被告應自107 年8 月1 日起至回復原
  告職務日之前一日止,按月於各該月次月10日前,給付原告
  23,668元,及均自各該月次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5 計算之利息」、「被告應自107 年1 月1 日起至准許
  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提繳1,440 元至原告設於勞工保險局
  之勞工退休金準備專戶」,而此三項請求乃係以兩造間之僱
  傭關係存在為前提,而訴請被告給付薪資及提撥退休金,是
  其訴訟利益實質同一,不另核定訴訟標的金額。故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840,16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215元。再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
  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故
  僅先行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608元。原告僅繳納裁判費1,77
  0 元,尚不足12,8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