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勞小字,107年度,87號
TCEV,107,中勞小,87,2018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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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勞小字第87號
原   告 李蕙珠
被   告 禾裕環境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傳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壹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一○七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緣原告自民國(下同)106年10月6日起即受僱於 被告公司,擔任清潔人員,每月資薪新台幣(下同)2萬450 0元,約定翌日15日給付薪資。然被告107年2月份及107年 3 月1日起至3月12日之薪資6,600元,合計3萬1100元均未發給 ,屢經原告催討均未獲被告置理。爰依兩造間之勞動契約, 請求被告如數給付上開薪資。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 3 萬1100元及自107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卷附之郵局存摺本、財 團法人台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各乙件為 憑。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 前段準用同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是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四、按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 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82 條,定有明 文。本件原告既受僱於告公司,尚有上開報酬尚未受領。則 原告本於僱傭契約(註:勞動契約為僱傭契約之下位概念)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薪資3萬1100元及自107年4月 15 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5%計算之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爰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本件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 規定,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併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 0元。
六、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 規定



,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 436 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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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禾裕環境維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