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820號
原 告 林淑娟
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怡婷律師
被 告 竣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婷喻
訴訟代理人 許崇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查本院前以被告竣驛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楊婷喻以本 件所爭之票據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提起刑事訴訟,因該犯 罪成立與否,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 訟終結,本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是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 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而於民國106年8月18日裁定本件於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他字第5771號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 ,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上開刑事訴訟事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就刑事 部分以107年度偵字第9160號作成不起訴處分書(原案號為 107年度他字第5771號,參卷內107年6月25日中檢宏陶107偵 9160字第1079048443號函),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是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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