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中秩易字第30號
聲請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被處罰人 李順如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聲請機關處以罰鍰
確定,因逾期未繳納,聲請機關以民國107年8月15日中市警三分
偵字第1070029165號罰鍰易以拘留聲請書,聲請易以拘留,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被處罰人李順如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 件,經聲請機關於民國107年5月23日以中市警三分偵字第00 00000000號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分書(下稱原處分書 )處以罰鍰新臺幣(下同)2,000元確定,且執行通知單已 合法送達,惟被處罰人迄未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 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
二、按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20條第3項固定有明文。惟按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 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準用刑事訴訟法 之規定,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64條定有明文 。又送達文書,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 定,刑事訴訟法第62條亦有明文。而依民事訴訟法第140條 第1規定:「送達,除依第124條第2項由郵務人員為之者外 ,非經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送達地地方法院法官 之許可,不得於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或日出前、日沒後為之 。但應受送達人不拒絕收領者,不在此限。」是以,送達除 送達人為郵務人員或經法官許可外,原則上不得於夜間為之 。
三、經查,本件被處罰人因於107年5月18日19時25分許,在臺中 市○區○○路0段000號愛之船汽車旅館217室,約定以5,000 元之代價與男子林義哲從事性交易為聲請機關之員警查獲, 被處罰人坦承上情,聲請機關於107年5月23日以原處分書處 以罰鍰2,000元,並於107年7月30日以中市警二分偵字第000 0000000號執行通知單通知被處罰人應於該通知單送達之翌 日起10日內繳納完畢,有原處分書及執行通知單等影本在卷 可稽。且原處分書及執行通知單先、後於107年6月24日19時 19分、107年7月30日20時15分許,均由警員張常棣送達至被 處罰人位在新北市○○區○○街00巷0號3樓之住所,因未會 晤被處罰人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故將原 處分書及執行通知單寄存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得和
派出所,並製作通知書粘貼於被處罰人住所之門首以為送達 ,有送達證書及照片等影本在卷可稽。而依上開送達證書記 載送達時間,顯見原處分書及執行通知單均係由警員於日沒 後(參見中央氣象局網站揭示日沒時間於107年6月24日為18 時47分及於107年7月30日為18時40分)所為之夜間送達,其 送達程序難認適法,自不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從而,本件聲 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