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簡字第343號
上 訴 人 黃憲杰
被上 訴 人 温進忠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5 月31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7 年7 月4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107 年7 月10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