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0號
原 告 沅創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玉昭
被 告 隆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耀德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被告公司所在地在宜蘭縣三星鄉,有相關經濟部商工登 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單在卷可參,是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 本件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且綜觀原告起訴狀亦未敘 明本院有其他特別審判籍之情事。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黃俊偉
法 官 吳玟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瑞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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