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7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朱玟秀
債 務 人 朱進順
債 務 人 宋瑞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肆佰肆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朱玟秀於就讀中山工商時,邀同朱進順、宋瑞華為
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借據,其借款期限
、利息、利率、違約金及償還方式等詳如借據所載,截至目
前為止尚欠本金27,447元及利息、違約金等未為清償。按雙
方契約約定,其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
預算負擔,並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
之次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詎屆期不為清償,迭經
催討無效,截至民國107年03月01日止,共結欠新臺幣27,44
7元及自107年03月01日起之利息暨違約金等未為清償,依法
債務人自應對上開債務連帶負給付責任。依雙方簽訂之借據
條款第六條之約定,債務人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就遲延
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付遲延利息
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
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
日之本借款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
部分,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借款人債
務,如有約定事項或依借據(含特別條款)約定視為全部到
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之日起,其利
息、違約金之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債務人應負擔利率」
(即年息1.15%)「加年率1﹪」固定(2.15%)計算利息、違
約金。前項所定本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
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20%(逾期
六個月以上之超過六個月之部分)計算。債權人於107年08月
10日將上述款項轉列催收款,亦即自107年03月01日起至107
年08月09日其利息、違約金之利率計算為1.15%(詳附表),
自107年0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利息、違約金之利率計
算為2.15%(詳附表)釋明文件:借據影本,貸款放出查詢,
借保人基本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07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朱玟秀、朱│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1.15% │
│ │27,447│進順、宋瑞│3月01日起 │8月09日止 │ │
│ │元 │華 ├──────┼──────┼───────┤
│ │ │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8月10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朱玟秀、朱│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1│年息0.115% │
│ │27,447│進順、宋瑞│4月02日起 │0月01日止 │ │
│ │元 │華 ├──────┼──────┼───────┤
│ │ │ │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0.43% │
│ │ │ │0月02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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