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387號
原 告 李祖曄
送達代收人 吳江宗
被 告 林萬添
林柯雀
林富家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之共有物為坐落屏東縣○○鄉○○
段0000地號土地,上開土地面積為1.95平方公尺,每平方公
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新臺幣(下同)8,500 元,原告之應有部
分為1/4 等情,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考。是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4,144 元(計算式:1.95×8,500 ×1/4 =4,14
4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即補正如附表所示編號1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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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應補正事項 │
├──┼───────────────────────┤
│1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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