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377號
原 告 高翠霞
上列與被告楊耀文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應補正事項,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第77 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備之程式。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 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原告之訴, 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 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3 款、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起訴狀內並未表明其向被告所欲主張之法律關 係為何(即原告得向各被告請求之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或 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條文、約定或條款)?其對各被告請 求之原因事實、具體請求項目為何?金額各若干?自難謂原 告已就本訴之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詳予表明。依 此,原告之起訴程式顯有欠缺,應予補正。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應補正事項,倘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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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應補正事項(請具狀表明下列事項並附具繕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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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表明正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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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表明請求權基礎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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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說明本件請求金額為何,並表明各項請求細目暨其證據│
│ │(如罰單繳款收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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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請提出楊耀文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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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勝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