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371號
原 告 廖敏君
法定代理人 廖文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景壬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 萬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
並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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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應補正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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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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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提出被告鄭景壬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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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具狀陳報原告於民國104 年至105 年間係於何處任職、│
│ │收入若干,及原告之學經歷。並提出原告於104年至105│
│ │間之財產及所得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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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粘嫦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