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07年度,371號
CCEV,107,潮補,371,2018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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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371號
原   告 廖敏君
法定代理人 廖文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景壬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 萬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
並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附表:
┌──┬────────────────────────┐
│編號│應補正事項                   │
├──┼────────────────────────┤
│ 1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
├──┼────────────────────────┤
│ 2 │提出被告鄭景壬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
│ 3 │具狀陳報原告於民國104 年至105 年間係於何處任職、│
│  │收入若干,及原告之學經歷。並提出原告於104年至105│
│  │間之財產及所得資料。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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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