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簡字第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尤秋雄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林秀娟
複代理人 林永華
複代理人 楊芯容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柯長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
7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21萬2,250 元(計算式:70.75 平方
公尺×3000元=212,2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粘嫦珠